武林外传状告浙江卫视侵权
近期,电视剧《武林外传》官方微博发布浙江卫视《我们的客栈》节目侵权电视剧《武林外传》情况说明,称浙江卫视《我们的客栈》侵权,要求浙江卫视立刻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在公开渠道承认自身侵权事实,向版权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说明中还强调,《我们的客栈》在开播前两天才联系版权方,希望获得音乐授权,版权方拒绝后,浙江卫视完全无视版权方的侵权预警邮件,执意上线该档综艺节目。同时,官微提出浙江卫视在《王牌对王牌》、《青春环游记》等综艺节目中,多次在未获得授权或许可下使用《武林外传》著作权元素进行改编,“属于典型的重复侵权”。
著作权侵权的概念
针对浙江卫视的操作,网友们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这是墙倒众人推,有人认为侵权确实该重罚。这段争论其实也把著作权侵权的话题引入大众视野,浙江卫视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是本案的关键,我们先来看看著作权侵权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判定著作权侵权的方法
对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种判定方法:
一、思想表达二分法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指作品的思想感情和表现形式分别属于主客观两个范畴,著作权法只保护包含作者独创性创作的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那么究竟何谓思想?何谓表现形式呢?就拿影视作品举例,五花八门的电影类型会有不同的思想内容:爱情电影宣扬真爱可贵、贺岁档电影宣扬阖家欢乐、文艺电影探讨人性,每一部电影所要传达的内涵是不同的。小编认为这个内涵一般属于思想的范围,而电影剧情、主线脉络、服化道、人设安排、场景设置等具体细节则属于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思想和表达形式的界限,解决这个问题,只能依靠法官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具体案件中确定争议的内容属于思想还是表现形式的范围。
二、实质性相似+接触
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实质性相似+接触”正是核心要点。
实质性相似考察的是“创”,即劳动成果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要求,如果与被侵权作品构成构成实质性相似,就意味着不具有“创”的特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一般分为字面相似和非字面相似的两种情况。字面相似主要考察相似文字的分量,即抄袭的文字是否为文章的精髓;非字面相似主要考察作品的整体形似性,比如美术作品,是考察整体色彩和内容,而不是对于细节处如布局的考察。
接触考察的是“独”,即劳动成果是否源自于劳动者本人,主要考察被控侵权人是否有接触著作权作品的可能性,在先著作权权利人只需要证明在诉争作品完成前,权利人作品已进入相关公共领域,或者被控侵权人通过其他途径可接触到权利人作品的,即可推定具有接触可能性。
此外,原告对其主张的作品是否有权力基础、是否属于著作权上保护的作品、被告的抗辩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都是常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法则。
积极维权值得提倡
回归上文,浙江卫视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让我们从“实质性相似+接触”角度去判断:《武林外传》公开播出多年,是一部经典武侠情景剧,“接触”争议不大,核心在于认定涉争议节目与《武林外传》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此类视听作品,一般会从以下角度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台词、旁白等文字是否相似;人物特征、角色关系是否相似;具体情节的编排设计是否相似;相似表达是否属于原作品的核心表达等,因此,侵权主张是否成立需要经过上述严格的分析之后才能予以确定。
当然,武林外传官微状告浙江卫视侵权,是权利人积极维权的行为,是值得提倡的。充分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对于保护创新、保护创作者的积极性都是有利的,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创新的共识,营造良好的文化产业营商环境。对于《武林外传》诉浙江卫视反复、多次侵权一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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