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研究、教育和文化遗产继承方面的保护和使用条件制定了一般性的规则,并注重保护作者在虚拟数字世界中的权利,以期能够改善作者、表演者、制作人、出版商和在线内容共享平台方之间基于合同而形成的契约关系。
作者通过创作,就享有了独有知识产权,这项权利既包括智力属性,也包括可以被后代继承的权利。虽然作者就其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对于他们而言,也有限制和例外。
指令中第17条第7款规定,能够作为例外或者限制的情形包括引用、批评、审查和用于讽刺、模仿等目的。指令中的第17条第1款也就在线共享服务提供者进行了规定,即通过和公众进行交流,或者通过提供某种途径使得公众能够获取由其使用者上传的、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或者其他受保护的标的的,就属于在线共享服务提供者。因此,包括平台在内的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应当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从中也可以看出该指令鼓励实施授权许可协议。
该指令终止了托管服务提供商对于托管内容先验不负责任的惯例。在该指令的第17条第3款中所规定的这种先验责任,不仅涉及向公共传播作品或者其他受保护物品的行为,而且涉及提供这些物品的行为。目前,类似的托管服务提供商在法国的法律中仅仅被定义为技术中介,因此,它受益于有限责任制度,即只有当它被警告它正在托管非法内容,并且未采取措施终止传播的时候,它的责任才会被追究。指令通过后,托管公司还将对其传播的未经授权的内容负责,例如如果该公司不能证明它已经尽其最大的努力去获得授权使用,或者发生相反的情况,包括没有就其未经授权的内容进行传播阻断以及防止未授权内容在未来被上传。
根据该指令的第73条的阐述,作者和表演者的报酬必须“与许可授予或者转让的权利的实际或者潜在的经济价值相称,例如市场管理或者对于作品的实际利用”。同时,在适用指令第18条的时候,欧盟成员国必须确保该原则得到执行(第18条第1款)。为此,他们可以自由使用各种能够满足契约自由原则和权利与利益平衡的机制(第18条第2款)。
《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已经获准在两年内通过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予以执行,它将给平台和托管公司带来重大变化,并将迫使它们实施新的程序来控制它们的新职责。指令还将为作者提供新的维权工具,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尊重和保障,并能够有效地打击其他仿冒品。能做到这一点,其中最特殊的原因便是他们即将依靠这种直接针对数字世界主要参与者的预防性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陈星任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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