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或者微博上,经常看到别人晒出来的微信截图,有聊天界面的、有收款截图的、有晒红包的......

尤其是一些微商朋友,经常会发一些用户反馈、下单的截图,以及自己不错的收益来吸引新的客户。

这些截图看起来十分真实,但其实有可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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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存在一种专门制作截图页面的软件,用户可以自行编辑生成各种微信场景界面,像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好友申请等一系列界面,生成的截图与实质截图十分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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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软件宣称是“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等等。

 

据此,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软件的运营者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九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者,被告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两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款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对作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者的两原告而言,真实、诚信的微信生态系统是其核心价值,巨大的用户数量是其盈利的基础。被诉网站和应用软件的出现,直接冲击了微信以熟人、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严重降低了广大用户对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坏了微信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长此以往将改变微信软件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软件的社会评价,导致微信用户的流失,严重损害两原告的竞争利益。同时,被告的行为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利用两原告已经拥有的广大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通过提供损害两原告、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截图生成工具而获利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科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系列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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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对应用软件设计元素作品认定的难点问题以及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新型问题提供了解决范式。

 

微信软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该系列案判决对与现实生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司法回应,为网络黑灰产业链上游治理提供了知识产权解决方案,有效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来源:南山区人民法院,有编辑改动;图片来源于网络,仅做传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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