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的动画《葫芦娃》,是80后和90后的专属回忆。

几十年过去了,经典不灭,时不时还会听到葫芦娃那首儿歌。

葫芦娃不仅是回忆热潮,还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衍生一些周边产品,因而有人就想把“葫芦娃”注册成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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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深圳葫芦娃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申请了“葫芦娃HULUWA”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4类的“闹钟; 钟表指针(钟表制造); 手表; 钟表发条装置; 计时器(手表); 精密计时器; 电子钟表; 主时钟; 表; 钟表机件; ”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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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的发行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看不过去了,对深圳葫芦娃公司的“葫芦娃HULUWA”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葫芦娃HULUWA”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深圳葫芦娃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日前,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该案件,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葫芦兄弟》作品中“葫芦娃”的角色名称权益,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以下简称修改前商标法)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通过在先著作权将商标宣告无效的案例此前也发生过,比如大家所熟知的小猪佩奇,就因与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侵犯在先著作权,商标被宣告无效。

关于《商标法》所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其中“在先权利”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它法定权利或者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相关权益,包括著作权。

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需考虑申请人所述的涉案作品:

1、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3、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4、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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