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成功办结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案件经过调解,侵权人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高效快捷地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福建某电池有限公司享有两个注册商标的所有使用权,系中国驰名商标。经对该商标及产品大量宣传推广,使该商标品牌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获得了消费者的普遍认可。2023年,福建某电池有限公司发现郭某未取得其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上大量销售其假冒品牌的商品,遂对郭某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的保全公证,并对郭某销售的电池进行了鉴定。最终确认,该电池系假冒产品。福建某电池有限公司认为,郭某已严重侵害了其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市场带来了严重损害,并给该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又因浙江某公司系电商平台,对郭某在其店铺内销售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经营行为,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从而为郭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共同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共同侵权。随即,福建某电池公司将郭某及浙江网络有限公司诉至龙安区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在销售产品的时候,不仅要注意宣传内容,更要防止商标侵权,在拿不准的时候可以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因无心之过造成侵权。”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郭丹向郭某释法说理,郭某认识到自己的过失。后经过多方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履行经济损失6000元,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据悉,龙安区法院作为安阳全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唯一指定基层法院,今年以来,共办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00余件,其中通过诉前调解方式成功调解590件。诉前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更加便捷有效的解纷新途径。下一步,龙安区法院将继续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努力拓展多元解纷渠道,让各方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柔度和力度,更好更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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