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案迎来最新进展:三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人民币。

红牛商标侵权纠纷迎来最新进展!判罚3千万元!

  近日,针对华彬集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以下简称华彬红牛)的红牛商标侵权纠纷迎来最新进展。

  4月18日,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收到一份最新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22年10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就天丝公司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彬三被告,均由华彬集团全资控股)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2016】吉民初34号):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判决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判决华彬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人民币。

  同日,吉林高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起诉天丝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也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16】吉民初34号之四),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

  吉林高院经审查,查明最高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天丝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商标局备案的多份《商标许可合同》表明天丝公司对合资公司的商标许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经商标授权人天丝公司的许可,红牛维他命公司无权继续使用涉案红牛系列商标。

  吉林高院认定,红牛维他命公司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之后,华彬湖北红牛工厂在生产的红牛饮料外包装上依然使用红牛商标标识,华彬三被告销售上述红牛饮料及湖北工厂在生产厂区显著位置使用红牛商标图形的行为,均构成对天丝公司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华彬三被告在2016年10月6日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延续使用“红牛”字号,不属于基于善意目的合理使用,继续使用客观上势必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避免涉案商标于企业字号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冲突,吉林高院认定华彬三被告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的持续使用现有字号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

  此外,吉林高院还认定“五十年协议”“与本案并不相关”。吉林高院认为,所谓“五十年协议”要么无原件,要么是否为原件是存疑的,同时“依据‘五十年协议’第八条‘本协议在各有关方签订内容详细的最终合同之后实施’的约定可知,五十年协议即使真实,也仅为框架协议,应以其后续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为准。且五十年协议中并未涉及商标许可问题,红牛维他命公司也在深圳前海法院的诉讼中陈述五十年协议并不涉及商标许可和特许经营事项。而关于本案涉及的商标权许可问题,红牛维他命公司与天丝公司已签订多份商标许可合同,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关于商标许可问题以在后的商标许可合同为准,故关于商标许可的问题各方应依据商标许可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而非五十年协议。”

  综上,吉林高院认定华彬三被告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对于天丝公司主张华彬三被告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天丝公司注册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天丝公司要求华彬三被告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红牛”字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考虑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结合历史原因、双方合作背景等因素,吉林高院确定由华彬三被告共同赔偿天丝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

   

免责声明:本网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及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相关内容已经注明来源,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 dn@gouzhuo.com ,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