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关于“黄渤酒庄”商标一案。
本案原告为“黄渤酒庄”商标的注册人王某,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黄渤。王某因黄渤对“黄渤酒庄”商标提起无效不服,遂上诉法院。
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商标部门“商标无效”的决定。
演员名字被抢注为商标的案例屡见不鲜,随着我国公众整体上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演员们也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黄渤也是维权大军中的一员。
商标注册的原则之一是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果注册商标损害了他人在先权益,那么就有可能会被无效。
2018年7月,黄渤对第24107562号“黄渤酒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原因是损害了自己的在先姓名权。
据查,“黄渤酒庄”商标是由王某于2017年5月提交申请,并于2018年5月核准注册的,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黄渤酒庄”商标损害了黄渤的在先姓名权,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但是王某对这一结果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他辩称, “黄渤” 系 “ 黄渤海”简称,不构成损害黄渤在先姓名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而黄渤作为知名人物,自2006年出演电影《疯狂的石头》一举成名,而后又获得诸多奖项。其成名早于“黄渤酒庄”的申请时间。法院认为,黄渤提交的证据可证明黄渤的姓名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前已被 “果酒(含酒精)”等商品的相关公众所熟知。
“黄渤酒庄”商标若使用在 “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系出自黄渤的酒庄或与黄渤存在特定联系。尤其是原告与黄渤的户籍地同处山东省,其在 2017 年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对黄渤的姓名及知名度理应知晓,“黄渤酒庄”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不正当利用黄渤姓名牟利的目的,损害了黄渤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支持。
事实上,这不是黄渤第一次商标维权了,此前还就“黄渤”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值得庆幸的是,对于这种明显的“搭便车”“蹭热度”的商标抢注行为,可以说是“一告一个准”,恶意注册的商标终被无效。
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相信以后以明星名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得到有效遏制。
企业或商家也不要为了利益走“捷径”,以免得不偿失。想要一件好商标,不妨发挥自己的创意取个好名字,或者了解一下肖像商标、转让商标也不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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