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咪咕公司)申请的第31242778号“咪咕CC MIGU CC”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有了结果,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驳回是商标注册路上的“拦路虎”,随着近年来商标注册量增大,商标近似的情况越来越多,被驳回的概率有更大。咪咕公司的这枚“咪咕CC MIGU CC”商标也难逃一劫。
据查,咪咕公司于2018年5月提出“咪咕CC MIGU CC”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9类,包括“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 眼镜; 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 网络通讯设备;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放映设备; 计算机外围设备; 智能眼镜(数据处理); 电子图书阅读器”等商品上。
申请商标以构成近似等原由被商标局驳回。咪咕公司不服,申请复审。主要理由是:
1、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4538号“咪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为关联企业,双方已达成共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共存,引证商标一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的多件“咪咕**”商标已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咪咕”商标达成并存,应保持评审标准一致。
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717825、18745327号“咪咕”商标,第27187944号“米古科技”商标,第27924160号“咪古”商标,第23320297号“MIUC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而关于引证商标二、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与之构成类似商品,且存在相同的显著性文字“咪咕”,因而构成近似商标。不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眼镜、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因而,商标局作出以上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在商标注册这条路上,任何商标都不能搞特殊,马云的“达摩院”、央视的“经典咏流传”等商标,都曾遭遇过驳回。不过,商标驳回的原因各有不同,包括构成近似商标、缺乏显著性、具有不良影响等诸多原因。
商标驳回是十分普遍的一种现象,因为在商标审查时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商标被驳回,也不意味着商标肯定不能被注册了。申请人可以尝试一下商标驳回复审,像咪咕公司一样为商标争取一线生机,说不定就成功了呢。商标驳回复审可能对普通人来说会过于繁琐,如有必要可以咨询专业的代理机构,提升复审成功率。愿大家都能拿到自己心仪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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