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于年轻人的音乐短视频社交软件抖音,自2016年9月上线以来,一路发展升级,目前已经成为最受欢迎的音乐短视频之一。

随着抖音的火爆,一些爆款短视频内容也频频曝出,比如洗脑神曲、好玩物件、有趣好物以及火锅配料等等,网上还有各类关于如何打造抖音爆款的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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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爆款”通常被认为是对抖音上面爆款内容(包括音乐、视频、手指舞、商品等等)的统称,但是深圳一家公司却提交了“抖音爆款”商标申请。

 

据查询,深圳市易湘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湘瑞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提交了“抖音爆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的“便携式计算机; 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 移动电话; 眼镜; 望远镜; 无线电设备; 扬声器音箱; 遥控装置; 电池充电器; 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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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5日,商标局以与在先申请的“抖音”商标构成商标近似为由对“抖音爆款”商标予以驳回。

易湘瑞公司不死心,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称“抖音爆款”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2019年10月21日,商标局复审认为,“抖音爆款”与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在先注册的多个“抖音”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商标复审。

 

易湘瑞公司不服裁定,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2020年3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该案件。

原告易湘瑞公司公司称,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大量宣传使用,已获得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相关公众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可以共存,按照行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亦应当予以注册。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查询资料的过程中,小构发现还有两家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7月申请了“抖音爆款”商标,目前两件商标均已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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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爆款”商标应该予以注册吗?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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