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则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据了解,这起案件的起因是小米公司于2019年8月提交了第40172566号“红米”商标,被国知局以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为由,对该商标予以部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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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公司先后经历了商标驳回复审、法院一审,都以失败告终。但小米公司对结果不服,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小米公司申请的“红米”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相同,且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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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小米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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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该案件可以看出,商标注册遵循在先原则,谁先申请就先初步审定谁的商标,任何企业都不例外。因此,想要申请商标注册,一定要趁早,否则好的商标都被他人抢先注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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