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对第15522171号“康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争议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

 

泰康、康泰,两个名称文字构成相同,只是顺序相反,很容易让人混淆,傻傻分不清。

出于对品牌的保护,泰康保险于2018年7月31日对第15522171号“康泰”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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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保险是1996年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经过稳健、创新的发展,泰康保险连续11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在国内积聚了一定的知名度。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泰康保险管理资产规模超过14000亿元,拥有各级保险分支机构超4000家、营销员80万,累计服务个人客户2.62亿人,服务企业客户42万家,支付理赔金额450亿元,纳税483亿元。

 

这样一家大型机构,对于商标的保护和防御是格外注重的。

根据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2780件商标,包括“泰康建投、泰康、泰康保险集团、泰康家、泰康文旅”等等,涵盖类别也比较丰富,商标布局比较完善,为打击傍名牌行为做了充足的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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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争议商标是由“泊头市康泰泵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申请,并于2016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的,核定使用于第39类的“海上运输; 汽车出租; 司机服务; 货物贮存; 轮椅出租; 仓库贮存; 拖运; 船舶经纪; 贵重物品的保护运输; 导航”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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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泰康保险注册的第4428673号“泰康人寿”商标、第6066879号“泰康资产”商标、第12788417号“泰康在线”商标、第14131921号“泰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申请注册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且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在第36类保险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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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争议商标文字“康泰”与引证商标一“泰康人寿”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对该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可能不正当地借用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商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船舶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不过,泰康保险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最终争议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无其它赔偿。

 

泰康保险在商标布局方面前瞻性的战略目光,无疑是打赢这场商标保卫战的有利武器。早日注册多类别的商标,不仅可以得到有效的商标保护和防御,还能为品牌多领域发展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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