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奉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宁波首起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案件,涉及“奉化水蜜桃”商标侵权纠纷。
01 案件回顾
四季公司(化名)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网店销售水蜜桃,并在9款产品的宣传页、详情页及包装上标注“奉化水蜜桃”及“产地直发”字样。然而,调查发现该公司所售水蜜桃实际发货地为宁海县,所售的水蜜桃产品也并非真正的奉化水蜜桃。从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6日,这些产品的销售额累计达149万余元。作为“奉化水蜜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权利人——奉化水蜜桃研究所要求四季公司赔偿商标侵权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经审理,奉化区人民法院认为,“奉化水蜜桃”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水蜜桃的原产地为奉化区。奉化水蜜桃研究所作为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售卖非产于奉化区水蜜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该商标。四季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络店铺使用字样进行商品宣传,构成了商标性使用,并且其销售的水蜜桃与权利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因此认定其侵犯了商标权。鉴于四季公司的行为对商标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四季公司赔偿奉化水蜜桃研究所共计16万元,以补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
02 地理标志定义
本案中所提到的地理标志是什么?与商标又有什么关系呢?
地理标志作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见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相关规定:本协定所称“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以“地名+品名”为核心特征,虽然本身并不直接属于商标的范畴,但在一定程度上和商标具有相同的功能:两者均是产源识别、质量和商业利益的集合体。同时,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由于地理标志与特定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密切相关,所以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地理标志保护的是产品来源地所有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与普通商标多为某一个体独占的特点相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更加适用于保护地理标志。
随着商标保护制度不断成熟、完善,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也不断提升。大多数地理标志持有人会选择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而通过商标侵权诉讼来维权。
03 地理标志与证明、集体商标的区别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途径和方式。但含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只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种类型,并非全部。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区域公共资源,并不完全等同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三者间在定义、使用主体和管理等方面上都各有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一是定义上的区别:
地理标志是指用于鉴别某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区,其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取决于该地区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的标志;证明商标是由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使用,表明成员资格的标志。
二是使用主体的区别:
地理标志通常由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而集体商标由集体成员使用;证明商标则由达到特定品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使用,但申请人通常不使用,主要负责监督。
三是申请和管理的区别:
地理标志可以通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注册和管理,也可以在原产地申报平台和国家农业部进行登记保护;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注册保护。
四是保护宗旨的区别:
证明商标保护的目的是保证商品的特定品质;集体商标旨在创造集体信誉和扩大影响;而地理标志保护的核心是维护地理标志所属地域范围内的自然和人为创造性劳动的财产性。此外,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不仅关乎经济利益,更承载着文化传承和地区形象的重要意义。
04地理标志商标的价值
当地理标志注册成为商标后,其价值体现在以下多个层面:
经济价值:
地理标志商标能够显著提升产品的市场价值和消费者支付意愿。以“五常大米”为例,近年来,黑龙江省通过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使得五常大米的品牌价值显著提升。据报道,五常大米的品牌价值已攀升至713.10亿元,连续八年稳居地理标志产品大米类全国第一。
文化传承:
地理标志商标承载着特定地区的文化和历史,它不仅仅是一个标识,还代表了产品与其原产地之间的密切联系,反映了该地区独有的自然条件、传统工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不仅是商品的质量和声誉,更是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
社会效应:
地理标志商标通过确保产品的地域真实性,帮助维护和传承地区独有的生产技艺,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地理标志商标还增强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因为地理标志商标意味着产品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
“奉化水蜜桃”案的判决,给经营者们敲响了警钟。经营者们在日常经营中必须坚持诚信原则,规避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在命名商品或服务时,应确保名称的合法性,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名称,防止误导消费者,引起不必要的商标纠纷。
免责声明:本网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及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相关内容已经注明来源,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 dn@gouzhuo.com ,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