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标抢注事件层出不穷,有些甚至造成重大的社会不良影响,比如抢注疫情相关商标、抢注奥运健儿姓名商标等,多家企业/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因此事遭到惩罚。然而,商标抢注依旧是屡禁不止,仍有人在法律边缘不断试探。
日前,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对某企业恶意申请“泽连斯基”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泽连斯基” 系乌克兰现任总统中文译名的简称,该译名简称在外交部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使用中,已为广大民众所熟知。
一企业在今年5月份提交申请“泽连斯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相关商品上。商标局审查之后,以该“泽连斯基”商标注册申请涉嫌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按照《商标法》规定对该商标予以驳回。
市监局接到案件查明之后,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申辩称,在“泽连斯基”商标申请受理期间,未使用该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市监局认为,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未将使用“不良影响”商标需要造成特定后果作为行政处罚的前提,而是将申请“不良影响”商标行为作为评判对象,其有申请未使用,“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申辩意见不能采纳,但可作为从轻量罚的情节予以考量。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发现,商标并不是你想注册什么就能注册什么,申请一些“越界”商标,不仅注册无果,还可能会受到严惩。
那么,哪些商标名称不得注册呢?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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